漳建筑〔2020〕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复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在建工程计量计价的指导意见:
一、工期计算
疫情防控期属不可抗力情形,工期可以顺延。
二、费用计算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的费用损失由合同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开复工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可计取赶工费用。
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按疫情防控要求,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购置防护服、体温测量仪器、口罩、消毒用品器械与临时增加的防护围挡等),以及为实施相应防控工作和保障员工生活需要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现场签证、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另行按实计取,并及时拨付。
3、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系数按1.15计算。
4、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主要材料(含地材)价格按造价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为准,涨幅在5%以内,由施工企业承担,涨幅超过5%以上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造价部门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可按10%以内提高进度款拨付比例。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解除后10天内按规定补缴。
四、项目招投标
疫情防控期间,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项目应考虑暂按工程造价0.5%计算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工程造价少于300万的项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15000元暂列),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起止时间。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签订疫情防控期间补充协议。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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