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原告厦门A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厦门市C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工程价款为1500万元。2018年6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原告自行采购上述工程的价值700万元建材,承包合同总价扣减该款项。
2018年5月31日,A公司转给B公司工程预付款200万元;2018年6月3日,A公司转给B公司工程预付款200万元;2018年7月1日,A公司转给B公司工程预付款40万元;2018年7月4日,A公司转给B公司工程预付款25万元;2018年7月29日,A公司转给B公司工程预付款127万元;2018年8月7日,A公司转给B公司工程预付款43万元;2018年9月2日,A公司转给B公司工程预付款80万元。A公司共计转给B公司工程预付款715万元。但,B公司收款后,没有进行诉争工程的任何施工工作,工程实际为第三方实际施工人施工;经A公司多次催讨,B公司也拒不退还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2018年10月律师介入后,详细调取工程施工相关资料,拟定起诉方案。开庭审理后,法院采信B公司并没有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现本案已调解结案,B公司分期返还A公司工程款。
1、A公司能否向B公司追回工程款?
A公司虽然与B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且B公司收款后也向A公司开具发票,但案涉工程实际为第三方实际施工人施工,案涉工程资料均未体现B公司的盖章,A公司要求追回工程款有事实依据。
律师建议
1、建议建筑公司能委托熟悉工程的专业人士如建筑律师、建筑合同管理人员等全程参与工程管理,如此才能化解风险,令建筑公司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