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调解十级伤残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徐某(申请人)与2016年10月16日经朋友介绍介入被申请人厦门A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民安大道某集成电路有限公用通信微电子器作一期项目部上班,工种系泥水工,双方约定工价300元/天。2016年10月16日16时20分左右,申请人在5号仓库内做防火涂料,在移动操作架时,由于地板上垫有彩布条,地面太滑,操作架滑动,不慎从操作架上摔到地面上,当时误认为软组织受伤,就没去检查,第二天早上才发现左肋疼痛,才往厦门前埔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1、左侧第6、7、10、11、12肋骨骨折;2、左下肺控裂伤:3、披挫伤待,共计住院22天。2016年11月16日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5月31日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伤残十级。申请人向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申请仲裁之日解除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朴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赔共计163688.5元。

      律师介入后,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提出答辩,

      一、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投保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申请人的工伤已被核准按参保处理,且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申请工伤待遇(须申请人配合),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理赔的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且申请人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也有误。

      二、关于医疗费

      申请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支付,但申请人须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医疗费保险理赔报销,报销所得款项归被申请人所有并直接转入被申请人账户。

      三、关于住院护理费

      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申请人的治疗医院并没有确认申请人需要护理及护理期间,以及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需要护理,申请人住院期间并没有发生护工护理的护理费,也没有证据显示家属有进行护理及具体的护理天数及出具的家属的工资证明。申请人的护理费诉请及计算护理费的天数及每天护理费均没有任何依据。(以当地最低工资)

      四、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的计算金额有误。

      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级别系数应为:(77.09-50)×0.1=2.7,按十级的最低系数3计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5768×3=17304元。

      五、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的计算金额有误。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没有约定工资,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确定建筑企业职工工资,采取与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因申请人没有职业技术等级,其月工资应按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60%计取,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5个月×5768元/月×0.6=25956元。

      经过各方努力,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

1、 建议建筑公司、工伤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委托熟悉工程的专业人士如建筑律师全程参与工伤处理,如此才能极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得利益。






汪节太律师 www.wjtls.com/article-detail/W4zV7L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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