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厦门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厦门B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C手术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称C工程),合同签订后,A公司严格遵守双方合同约定及工期日程,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于2018年8月30日工程完工并通过各方在场见证验收并签验收单后交付B公司投入使用,并于2018年9月委托第三方检测取得检验报告给予B公司。但在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B公司借故拖延工程结算,直到2019年6月才出具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总价合计人民币15,174,650元,其中后续设备维护质保金人民币 758,732.50元。后B公司因经营等种种原因关门倒闭,工程项目尾款3,665,917.50元及质保金人民币 758,732.50元均拖欠未支付。
1、B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期限是否到期?
本案B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不能的情况下,股东实际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
2、A公司是否可以请求B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B公司截至起诉时仍无法支付工程进度尾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A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请求B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1、 建筑公司承包工程遇到发包方资金断链,公司倒闭转让的情形应及时行使权利,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尚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