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2辑)
2. 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再审案(54辑)
【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注: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也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的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竣工主体不适合,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监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形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信。
注:《民法典》第79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莫某华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54辑)
【提示】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注: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涉案工程款。
注:《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4. 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1辑)
注:《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55辑)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55辑)
7.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7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 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辽宁省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 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59辑)
9.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发包人—甘肃杰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审查案(60辑)
1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62辑)
11. 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无需鉴定—薛某杰、陈某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2辑)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限缩适用问题—大连恒达机械厂与普兰店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成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62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3. 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罗某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3辑)
1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与黑白合同的认定—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5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15. 发包人不得仅以与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并实际支付工程款为由,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65辑)
16.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65辑)
17. 约定了平方米均价的未完工工程如何进行结算—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7辑)
18.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70辑)
19. 建设工程施工中多份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72辑)
2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为应当支付工程款时—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73辑)
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量保证金条款能否适用一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74辑)
22. 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工期计算相关损失—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盈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柏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76辑)
23. 挂靠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再审申请人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某费、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80辑)
2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国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储能源化工(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睿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82辑)
2. 合同同时约定了免息的债务履行期限和应付利息的最迟履行期限。虽然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免息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但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该期限已经届至。债务人既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向法院申请提存款项,应当认定债务人未在免息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债务,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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