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情势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这么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发后,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的部署,厦门市也相继出台相应疫情防控通告,各级政府部门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无疑会受到影响,工程施工管理面临重大挑战。

一、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相关索赔

1、关于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7.1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笔者认为,此次疫情可适用“瘟疫”情形,确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版)》(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通用合同条款第39.1规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笔者认为,此次疫情可适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情形,确定为不可抗力。

借鉴2003年“非典”疫情,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下称“72号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此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类似,确定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并无不当。

建议施工企业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如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文件、通知),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特别提醒,施工企业须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步骤程序要求、资料要求、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员签认并保留原件等,以确保索赔有效性。

2、关于工期延误及停工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主张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款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言,2020年1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生产的通知》,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和疫情防控必须的企业,厦门市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因此,就行政部门强制规定的不得开工前的时间显然已经直接影响了工程施工工期,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另外,因疫情影响,工程施工实际复工、开工及工程施工进度均将受到重大影响。

如施工合同中没有特别的约定,应由施工企业证明本次疫情对其履行施工合同造成影响,对于本次疫情期间的工期延误及停工损失,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建议施工企业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通知义务并依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以便顺延工期,避免工期违约。

二、疫情防控情势下项目部如何做好复工管理工作

根据2020年1月26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1号)要求,施工企业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迅速组织落实企业内部的疫情防控工作和措施。要把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一手抓防控,一手抓生产。一是对春节前返回疫情敏感地区过年的管理人员、工人,要督促其严格按照中央和当地“外防输出”的要求,执行管控措施,配合落实当地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省、市 “外防输入”工作措施。二是对非疫情敏感地区返厦管理人员、工人,要严格按照“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的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对发现的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及时向居住地社区报告,并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三是加强线上招聘工人的力度,努力满足项目部的用工需求,保障项目部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根据厦门市各区致辖区企业的一封信要求,企业复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经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企业防控工作组织机构。2.已经制订企业防控工作实施方案。3.企业员工名单、节后返厦员工名单及返厦前后的信息登记台账完整。4.设有相对独立的隔离场所。5.储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和员工防护用品。建议施工企业制定疫情预防及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严格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疫情管控措施,并重点做好项目部如下工作:

1、入楼工作

进入办公楼前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入楼工作,并到卫生间洗手。若体温超过37.2℃,禁止入楼工作,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2、入室办公

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一律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接待外来人员双方佩戴口罩。

3、参加会议

必须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茶具用品开水浸泡消毒。

4、食堂进餐

采用分餐进食,避免人员密集。餐厅每日消毒1次,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

5、工间运动

适当、适度活动,保证身体状况良好。避免过度、过量运动,造成身体免疫能力下降。

6、公共区域

每日须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尽量使用喷雾消毒。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要分开,避免混用。

7、公务出行

专车内部及门把手建议每日用75%酒精擦拭1次,乘坐班车须佩戴口罩。

8、后勤人员

服务人员、安保人员、清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并与人保持安全距离。食堂采购人员或供货人员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手套后及时洗手消毒。保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一次性橡胶手套,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安保人员须佩戴口罩工作,并认真询问和登记外来人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9、废弃口罩处理

摘口罩前后做好手卫生,废弃口罩放入垃圾桶内,每天两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三、疫情防控费用及工程停工损失工程成本列支

项目部因疫情防控所采购设备、物资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同时,建议施工企业应收集为工程订购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合同及付款手续等、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证据(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证明产生工程撤离现场的直接费证据(包括工人撤场的路费及旅途餐费、施工现场的周转材料转移费、施工机械转移费等)、产生工程撤离现场的间接费证据(包括工程撤场时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及行政办公费用等)、工程保险费损失证据、工程款利息证据,以便将工程停工损失列入工程成本。





附:疫情防控部分重点规范性文件
1、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第1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对所有2020年1月12日以来湖北(武汉)来厦、返厦人员实行摸排、报告及管理制度。上述人员应主动向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酒店申报,并全力配合相关管理。

二、请市民加强自我防护工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尤其是不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出活动应佩戴口罩,降低呼吸道感染风险。我市将加大采购力度,努力确保口罩的供应。

三、所有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佩戴口罩,第一时间到我市公布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四、一旦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将按有关规定送指定医院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采取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第2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的防疫消毒工作,对进出乘客必须测量体温。

二、在全市国省干道、高速出入口设立17个交通卫生防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及人员实施疫情排查防控,对驾乘人员测量体温。

三、乘坐地铁、公交、BRT、轮渡、出租车(含网约车)的乘客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不得乘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第3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贩运、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暂停各类活禽交易。各类活禽恢复交易时间另行通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第4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文化演出、娱乐演艺场所,电影院,网吧暂停对外营业。

二、全市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业余训练活动一律停止举办;全市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室内体育经营场所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暂停对外开放。

三、全市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暂停对外营业。

四、全市所有的公园、景区,厦门山海健康步道暂停对外开放。

五、全市各商场、超市等场所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开展消毒、清洁与防疫工作。进入各商超的员工、顾客必须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暂停营业和暂停开放的场所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5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镇(街)、村(居)要充分利用手机微信、短信、广播等方式加强疫情防控信息的宣传,做到应知尽知。
二、各区、各镇(街)、各村(居)要努力引导广大群众做到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多一点手机问候与关心。
三、市、区相关部门和镇(街)、村(居)应加强对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
四、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游园、灯会、庙会、花会、集市、民俗、民间信仰、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活动;暂停各类大规模群体性聚餐活动。
五、全市所有的室外游乐活动场所和公共温泉营业场所暂停对外营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6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社区(村)必须对进出人员实施全覆盖体温测量,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应要求佩戴口罩,第一时间到我市公布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二、各社区(村)对重点疫区来厦人员实施网格化、地毯式摸排,逐户逐人进行全覆盖排查,建立完善健康管理台账,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不漏一人。无症状者应居家隔离14天,每日对其体温进行两次上门测量登记,社区(村)应做好记录,期满无症状者可解除监测。对发热症状者,由社区(村)拨打120及时送达我市公布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必须佩戴口罩,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三、全市营业性洗浴按摩(含足浴、SPA、桑拿)等人员密集场所立即暂停对外营业,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7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市域外入厦人员(含本市外出的返厦人员)必须在抵厦1个小时内向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社区(村)以及单位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

二、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旅居史的人员,必须到所在区政府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14天的集中居住并医学观察(自入厦之日算起,下同)。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必须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与患者最后一次接触算起,下同)。

三、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以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厦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必须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一般接触者,以及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闽人员,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

四、对于出现确诊病例的所在社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五、对社区(村)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外来人员、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小区(自然村);市民不得接纳任何14天内有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居住;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配送,物品统一放置到小区(自然村)指定的存放处;暂停小区内各类工程施工(水电煤气、电梯等应急维修需要的除外)。无物业小区由所在社区(村)负责小区出入口的管控责任,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安排志愿者等方式进行组织。

六、加强小区环境治理,防疫期间进一步做好小区清洁消毒、废弃口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电梯、门厅、过道等重点公共区域每天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杀工作。

七、实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白事”办理需提前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备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参与活动全程管理。

八、零售药店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等相关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顾客须凭身份证实名登记和购买,对于湖北等重点疫区人员购药的,药店须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报告市卫健部门。

九、落实出租房、酒店、旅店、民宿(含网约民宿)等经营者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刻报告所在社区(村)。

十、严禁恶意造谣传谣、谎报隐瞒疫情、发布不实信息,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有在厦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各项通告。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8号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福建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市决定自2020年2月7日零时起,正式实施入厦人员网上预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通过高速、国省道路、机场及火车站入厦人员,应通过“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自主申报和提前登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抵厦之后,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配合做好安全查验和分类通行工作。

所有入厦人员有配合接受疫情防控措施的义务,对于拒绝履行本通告规定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请予以理解配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附:入厦人员信息登记http://jc.jt.xm.gov.cn/selfhelp/index.html

附站点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572 厦门北站:409 厦门站:231 莲花检查站:516 东孚超限站:879 青礁检查站:438 汀溪检查站:222 云洋检查站:257 内厝检查站:575 莲河检查站:265 同安莲花高速口:128 同安凤南高速口:594 厦门北高速口:233 厦门高速口:856 杏林高速口:786 海沧高速口:850 厦门西高速口:488 厦门西新阳高速口:170 同安高速口:636 翔安高速口:838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9号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我市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入闽人员,由企业用人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实行14天监督性医学观察。


二、企业用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监督性医学观察工作,早晚监测体温和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外来人员(需要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除外)和外来车辆,按规定检测体温后可以正常进出小区(自然村);小区内各类工程施工须经小区物业同意后进行。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疫情防控为由在市政道路上设卡拦截、阻断交通,阻拦人员进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1日


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10号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根据我市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22日24时前,依法依规取消全市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设置的卫生防疫检查站。


二、所有市域外入厦人员(含本市外出的返厦人员)继续实施网上预登记制度,凡通过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机场、码头及火车站等入厦人员,应通过“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自主申报和提前登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三、企业用人单位凭入厦人员完成登记的手机页面办理复工(录用)手续;出租房、酒店、旅店、民宿(含网约民宿)凭入厦人员完成登记的手机页面办理入住手续。


四、机场、火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要继续做好乘客体温测量、安全查验和分类通行等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2日



【备注:如相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性文件,将及时更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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