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指南(二)
五、补充工伤待遇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
(一)受理机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23号窗口;电话:0592-7703312
(二)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参保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在确认工伤职工收到款项后,由补充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补助3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于2016年7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在确认工伤职工收到款项后,由补充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补助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决、裁决或调解的,按判决、裁决或调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度进行补助。
(三)申报材料
1、《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申请书》。
2、社保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支付通知单。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协议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调解材料(原件备查)。
6、已向工伤职工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凭据(以现金支付的需员工本人到场确认,原件备查)。
7、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8、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两面复印)。
9、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信息。